张某17岁,高中在读。放暑假来到北京游玩,住在姐姐租住的群租房屋内。一天,刚睡醒的张某走出房屋去厕所,看见隔壁的女性项某只穿了一件粉红色的吊带裙,这种情形下,使得正处于青春懵懂期的张某控制不住自己,推开项某的房门欲实施犯罪行为。项某通过反抗、劝说等方式,暂时制止了张某的行为,项某借着出去买水的事由,到派出所报案。张某父母因此事询问律师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张某虽有犯罪故意,但是能够主动终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张某是未成年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法律适用应考虑此情节。
分析:未成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思想认识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容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也相当差。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些具体办案的民警认为,这些法律没有细则,没有具体操作程序,对谁负责受理、如何惩罚等都没作相关规定。
也有专家认为,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管制,基本上都是按照适用成年人的法律,再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确定的,明显不是很合适。这就像孩子生病,不能拿成人的药适量减少给孩子吃一样,应该带孩子到儿科或者专门的儿童医院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