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询问、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在场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询问和讯问的程序和方式,缓解恐惧,焦虑等生理、心理问题,同时对询问和讯问过程中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或纠正的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合适成年人需要做什么?
合适成年人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监督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正当性,代替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行使其权利。因此,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委托、及时到场、参与讯问、记录存档等。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程序正义价值,同时还有权力制约价值、诉讼效率价值。
“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向办案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讯问或者询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
3、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
5、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阅读讯问、询问笔录或者要求向其宣读讯问、询问笔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履行的义务
1、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
2、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
3、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4、抚慰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
5、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思考回答问题,不得非法干涉办案机关正当的诉讼活动;
6、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7、发现本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或者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除了具有上述规定的权利义务外,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三、社会调查
什么是社会调查?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家庭监护教育条件、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并出具书面报告提交办案机关,以此作为对调查对象做出恰当处遇的参考,对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

社会调查需要做什么?
社会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委托、准备调查、开展调查、撰写报告等。社会调查过程中,调查员采用观察法和访谈法,对调查对象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案件认识以及与调查对象有关人员对事件的态度等进行了解。
怎样开展社会调查?
调查前:在收到办案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调查提纲、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等文书的前提下与被调查人父母进行沟通联系,阐述社会调查意义及内容,询问确定探访入户时间;协调好社会调查人员配置(一般为两人)、社会调查文书资料、证件等;
调查中:首先,介绍表明自己的身份,向调查对象简述社会调查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意义;其次,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开展相应地社会调查,主要围绕: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成长经历、个人状况、家庭关系、帮教条件、综合评估意见等板块进行询问;再次,社会调查中主要采用观察法与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最后,要注意访谈空间隐蔽性,保护个人隐私。
调查后:对于形成的笔录文书结束后让被调查人核实并签字,适当的对调查过程拍照存档(对访谈对象打码)。
四、帮教与监督考察
什么是帮教与监督考察?
理解帮教与监督考察之前,我们需要了解“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它是指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验期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其监护人予以协助。在考验期内,若未成年人没有违反法定情形的,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在考验期内违反了法定情节,人民检察院则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群体,监督考察不足以让他们深入反思错误并进行提升改进,这就需要针对性“帮教”服务的开展。
由此,帮教与监督考察即针对处于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的以“帮”为主,以“教”为辅,同时给予适当监督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附条件”都包括哪些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矫治和教育大体分为四类:
一是矫正类,如接受心理辅导、参加公益活动、接受相关教育等;
二是修复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三是限制类,如限制进入特定区域、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等;
四是保护观察类,如戒瘾治疗等。
六、帮教与监督考察需要做什么?
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考察期限,在详细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当前需求及问题的基础上,整合开展个案辅导、小组活动、社会服务及主题活动,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在反思自身行为的基础上获得改变和提升,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