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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了!
发布日期:2023-10-09 标签:政策法规 浏览:84 来源: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结合现今社会突出问题,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与完善。为了帮助大家理解与适用,12348律师给大家来划重点。



12348律师说法

Q

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谁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A

所有人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Q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A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12.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13.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Q

父母外出务工?可以把未成年委托给他人照顾吗?

A

可以,但要符合《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条件。一是要具有正当理由,二是接受委托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应当综合考虑道德、家庭、身心状况等因素并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四是应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Q

父母离婚时,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吗?

A

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Q

学校、老师可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吗?

A

绝对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Q

学校可以无故开除学生吗?

A

不行,并且对辍学学生应该登记并劝返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Q

学校可以占用学生的体育、音乐等课时或者在法定假期要求学生补课吗?

A

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Q

学校的校车只配备司机而无安全管理人员合法吗?

A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Q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伤,学校、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A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职责,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

对于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A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Q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发生的性侵和性骚扰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Q

哪些机构对未成年免费开放?

A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2.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Q

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入住宾馆、酒店吗?

A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Q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哪些场所?

A

1.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Q

哪些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2.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只有在法定节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


注意:难以确认是否成年的,经营者应当核验身份证确定是否是未成年人。



Q

哪些物品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售卖?

A

1.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2.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Q

家长可以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内容吗?

A

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Q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哪些要求?

A

国家建立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反正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及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解聘。


注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Q

未成年人可以通宵上网玩游戏吗?

A

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Q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注册直播账号成为网络主播吗?

A

以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区分。1.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2.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Q

哪些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A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临时监护的方式有民政部门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等。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Q

哪些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A

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A

1.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2. 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3. 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4.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6.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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