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乔在本市某中学内因琐事与小邵、小罗(男,殁年15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小柯得知后指使大牛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大乔。后大乔在该校男厕所内与小邵、小罗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小罗的颈部,致使小罗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说法:大乔、小柯、大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大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柯、大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在依法判处大乔刑罚同时,也分别判处了小柯、大牛相应的刑罚。
普法提示:在学校中因琐事起争执是非常常见的,学校与家长都要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处理争执,因为未成年人认识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都尚不成熟,对争执处理稍有不当,便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要通过协商或告知师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动手动刀;遇到同学或朋友要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时,要及时劝阻,劝阻不成的要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而不能主动参加或者提供凶器。